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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工律师:以房抵债协议要怎么签更能保证施工方利益

发布时间:2026-09-16 00:00 浏览:281 次 区域:厦门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21301 举报虚假信息
活是我们干的,钱是甲方欠的。催了半年,甲方来一句:现金是真没有,项目上还剩几套房子,抵给你吧。工地上这种方案不少见。签得顺利的,房子过了户,钱等于收到了;签得马虎的,协议在抽屉里放了几年,房子还在甲方名下,忽然传来消息 —— 甲方欠了银行的钱,那套房被查封了。到这一步,手里那份折价协议能不能算数,全看当初是怎么签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给了承包人两条路:催告后甲方仍不付款,可以跟甲方协议把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协议折价这条路快、成本低,但容易签得不规范。2026 年 6 月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次把这条路走通的条件写清楚了。

先给结论:能不能算数,看四个条件是不是同时满足 —— 质量合格、工程可以折价、催告后仍未付款、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缺一项,协议在诉讼中就可能被否定。

一、四个条件,缺一个都悬

按《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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